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科協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簡稱全國學會)不良學風行為調查處理,提升學風建設責任意識,深化學術自律自凈,營造良好學術生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全國學會對會員、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辦期刊等不良學風行為的調查處理。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不良學風行為主要是指在全國學會組織開展的學術研究、學術交流、論文刊發、學術評議等學術活動中,背離學術誠信準則、違背學術共同體學術規范、損害學術民主、破壞學術生態等有違科學精神和科學家精神的行為。
學術研究主要指以全國學會名義負責、承擔、參與的調查研究等學術活動。
學術交流主要指以全國學會名義主辦、承辦、參與的會議論壇等學術活動。
論文刊發主要指論文作者、審稿人、編輯、經營方在全國學會主辦期刊論文發表過程中的有關學術活動。
學術評議主要指以全國學會名義負責、承擔、參與的院士候選人推薦(提名)、人才遴選、科技獎勵、評審評價、咨詢等學術活動。
第四條 不良學風行為調查處理工作應當堅持依法依規、程序規范、證據確鑿、定性準確、懲戒適當、手續完備的原則。
第五條 全國學會應堅持預防為先、育人為主,認真履行學術共同體自律自凈職責,旗幟鮮明抵制不良學風行為,以會員為主體,經常性開展培訓警示教育,加強學會學風治理,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章 不良學風行為表現
第六條 全國學會應大力弘揚科學精神和科學家精神,倡導嚴謹治學,注重學術民主,強化學術本源,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反對浮夸浮躁、投機取巧,堅決抵制學術活動中的以下行為:
(一)以非學術性目的邀請黨政領導、院士專家為學術活動站臺;
(二)追求學術交流場面,缺乏有效互動,宣傳報道大而不當;
(三)學術議題針對性、創新性不夠,為完成任務而開會;
(四)壓制不同學術觀點,打壓不同意見;
(五)以相同成果多次重復作學術報告;
(六)在無關聯領域參與評審評價、咨詢;
(七)在承擔學術研究和咨詢等工作中,只掛虛名而實際投入不夠;
(八)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技術價值和經濟社會效益;
(九)短期內超常規地發表多篇論文、取得多項專利;
(十)在學術批評中虛構現象、歪曲事實,進行惡意人身攻擊;
(十一)其他不良行為。
第七條 全國學會應堅守學術誠信底線,在學會主辦活動、期刊建設和人員管理中加強制度建設,遵守誠信準則、倫理規范,反對弄虛作假、隱瞞欺詐,堅決懲處學術活動中的以下行為:
(一)在院士候選人推薦(提名)、人才遴選、科技獎勵等學術評議中提供虛假信息;
(二)組織、參與、包庇、縱容打招呼、走關系;
(三)偽造同行評議意見;
(四)買賣、代寫、代投、重復發表論文;
(五)偽造、篡改數據、圖表、結論等;
(六)抄襲、剽竊、侵占他人學術成果;
(七)違反學術成果署名規范,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
(八)違規轉包、分包科研任務;
(九)違反科技倫理規范;
(十)違反有關人工智能使用規范;
(十一)其他與學術誠信準則相背離的行為。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全國學會是本會不良學風行為調查處理工作的主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對本會不良學風行為進行審議并形成處理決定。學風建設相關工作委員會負責對本會不良學風行為進行調查。全國學會辦事機構負責為本會不良學風行為調查處理提供工作支撐。監事會負責對本會學風建設情況進行監督,原則上每年要在監事會會議中研究學風建設情況。
全國學會會員、工作人員發現本會存在不良學風行為的,應及時向學會辦事機構、學風建設相關工作委員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調查動議,經多次反映不予回應的可向中國科協相關業務部門提出調查建議。
第九條 中國科協作為業務主管單位,主要負責制定全國學會學風建設政策規定,指導和監風行為,由其所在單位負責調查處理的,學會應積極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不良學風行為不得遷就包庇,不得阻撓、干擾不良學風行為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 受理調查
第十一條 全國學會登記受理的不良學風行為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規則明確的適用范圍;
(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查證線索。
鼓勵實名舉報,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中國科協交辦、轉辦,有關部委、會員所在單位公開通報的有關不良學風行為,學會應主動受理調查。
第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第十一條情形的;
(二)已經作出生效處理或者依法解決且無新的證據、線索的;
(三)對同一對象重復投訴且無新的證據、線索的;
(四)其他依法依規不予受理的。
第十三條 對于受理的問題線索,全國學會可以組織、會同等方式開展調查。可結合實際情況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調查。
第十四條 全國學會開展調查應制定調查方案,成立調查組,明確調查內容、人員、方式、進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紀律等,經學會理事長(會長)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調查應包括事實調查和學術評議。事實調查由全國學會組織對相關事實情況進行調查,包括對相關原始實驗材料、數據、協議、發票等證明材料以及研究過程、獲利情況等進行核對驗證。學術評議由學會組成專家組,對涉及的學術問題進行評議。專家組人數應為5人(含)以上單數,根據需要由相關領域的同行科技專家、管理專家、學術誠信專家、科技倫理專家等組成。監事會應列席相關調查評議工作。
第十六條 調查人員可按規定和程序調閱、摘抄、復印相關資料,現場查看相關實驗室、設備、電子文檔等。調閱相關資料應書面記錄,由調查人員與資料、設備和文檔管理人簽字確認與原件(原物)一致,并在調查處理完成后將原件(原物)退還管理人。
第十七條 調查中應當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需要與被調查人、證人等談話的,參與談話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談話內容應書面記錄,并經談話人和談話對象簽字確認,經同意后可錄音、錄像。可根據需要要求舉報人補充提供材料,必要時可開展重復實驗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測試、評估或評價,經舉報人同意可組織舉報人與被調查人就有關學術問題當面質證。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第十八條 調查中發現不良學風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的,學會應及時向中國科協相關業務部門報告,并移送紀檢監察機構等有關部門。發現有關中介服務機構涉嫌從事論文及其實驗研究數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等的買賣、代寫、代投服務的,應及時移送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調查中發現關鍵信息不充分或暫不具備調查條件的,可經全國學會理事長(會長)批準中止調查。中止調查的原因消除后,應及時恢復調查,中止的時間不計入調查時限。調查期間被調查人死亡的,終止對其調查,但不影響對涉及的其他被調查人的調查。
第二十條 調查結束應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包括線索來源、舉報內容、調查組織、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當事人確認情況、調查結論、全部責任人的責任劃分,并附相關證據。調查報告須由全體調查人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 全國學會在收到不良學風行為線索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并予以反饋,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涉及多個單位的,應根據有關要求,主動聯系相關單位,通報相關情況。不良學風行為的處理工作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有特殊情況無法按時完成的,應及時向中國科協書面報告情況,經批準后延長調查期限。
第二十二條 全國學會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主動監測本會出現的不良學風行為。對媒體、期刊或出版單位等披露的線索以及與本會相關的輿情,應及時關注,主動開展調查。
第二十三條 不良學風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經多次反映不予回應的,由中國科協相關業務部門視情提級調查。
第五章 處 理
第二十四條 全國學會學風建設相關工作委員會對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進行審查,聽取調查組的匯報,對被調查行為是否構成不良學風行為及情節輕重等形成處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 對不良學風行為情節輕重的判定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偏離科技界公認行為準則的程度;
(二)是否有偽造、篡改、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干擾、妨礙調查或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
(四)是個人產生還是有組織地產生;
(五)對調查處理的態度;
(六)造成不良影響的程度;
(七)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第二十六條 處理決定作出前,應書面告知被調查人事實認定以及擬作出處理決定的依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被調查人逾期沒有進行陳述或申辯的,視為放棄權利。被調查人作出陳述或申辯的,應充分聽取其意見。被調查人提出新的證據線索的,視情開展復核。
第二十七條 全國學會學風建設相關工作委員會形成的處理建議,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形成處理決定。處理決定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被處理人的基本情況(自然人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本會職務職稱、人事所在單位職務職稱、聯系方式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名稱、組織代碼、聯系方式等);
(二)認定的事實及證據;
(三)處理決定和依據;
(四)救濟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應載明的內容。
處理決定應書面反饋被處理人,并告知實名舉報人。涉及多個單位的,應同時反饋。
第二十八條 全國學會應按情節輕重、分級分類的原則,對不良學風行為實施下列處理措施:
(一)提醒、約談、限期整改;
(二)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一定期限禁止承擔或參與學會支持的學術活動;
(四)一定期限取消申請或申報學會獎勵、人才稱號等資格;
(五)一定期限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
(六)追回學會或通過學會支持的資金,撤銷授予的獎勵;
(七)取消學會有關榮譽、職務;
(八)取消學會會員資格、記入學會學術誠信檔案;
(九)撤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十)其他處理。
上述措施可視情單獨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二十九條 中國科協獨立開展處理工作的,經書記處會議認定后,由相關機構或業務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實施下列處理措施:
(一)取消中國科協代表、全委會、常委會、專委會委員等資格;
(二)免除學會黨委委員、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等職務;
(三)暫停撥款或追回結余資金、追回已撥付財政資金,一定期限禁止申請承擔或者參與中國科協財政性支持項目;
(四)一定期限取消院士候選人推薦(提名)、人才遴選、科技獎勵、評審專家等相關資格、學術獎勵、榮譽等;
(五)依據《中國科協全國學會重點事項監管暫行辦法》予以學會函詢、約談全國學會負責人、責令調整、告誡、限期整改、內部通報批評、暫停相關業務活動、提請行政處罰等;
(六)依據《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主管期刊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約談、警告、通報、休刊、停刊、注銷等;
(七)將不良學風行為納入內部名單,予以通報,匯交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八)其他處理。
上述措施可視情單獨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三十條 對本規則第六條行為倡導以提醒、約談、限期整改等措施進行教育引導、干預糾正。對本規則第七條行為應嚴肅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被處理人為黨員、公職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教師、學生的,可對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向有關方面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二條 對經調查審議未發現存在不良學風行為的,應及時以適當方式澄清。對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應依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或通報相關單位。
第三十三條 全國學會作出的處理決定,應及時主動報告中國科協。被處理人加入多個全國學會的,相關學會應加強結果互認,及時作出有關處理。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參與調查處理工作的人員應秉持客觀公正,遵守工作紀律,主動接受監督。不得私自留存、隱匿、摘抄、復制或泄露問題線索和調查資料,未經允許不得透露或公開調查處理工作情況。
需公開相關內容時,應對有關敏感信息進行細致研判,嚴格審查,避免敏感信息泄露,防范開源信息匯聚產生的失泄密風險。第三方機構被委托開展調查時,應履行保密程序。
第三十五條 調查處理應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直系親屬、證人、利害關系人、有合作或師生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調查處理情形的,不得參與調查處理工作,應主動申請回避,被調查人、舉報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六條 調查處理應保護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等各方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相關信息,不得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或被舉報單位等利益相關方。對于調查處理過程中接受利益輸送、違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三十七條 全國學會不良學風行為處理不力,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中國科協將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約談問責或聯合通報,視情追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全國學會應加強本會學風工作體系化建設,建立健全學風建設相關工作委員會職能,結合實際制定或完善本會不良學風行為調查處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地方科協所屬學會不良學風行為的調查處理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中國科協負責解釋。